摘要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9部《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作为民用飞机的主制造商,必须保证其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适航指令要求。主制造商须对适航当局发布的适航指令进行跟踪管理,判断适航指令对本公司型号飞机的适用性情况,若适用则需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贯彻实施适航指令内容,确保交付的飞机满足适航要求。
出处
《科技视界》
2017年第3期250-250,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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