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立法体系却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层次低、专门法缺失,内容滞后、公众参与度低等。而后双重管理体制时代的到来,也对我国社会组织立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业多会"后行业协会商会的良性竞争的规范,直接登记后四类社会组织的后续监管等。因此,唯有从转变立法理念、制定专门的法律、聚焦立法重点场域等方面着手健全社会组织立法体系,拓宽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立法路径从而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出处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9-53,60,共6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2014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青年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公共服务的地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研究"(编号:2014QNGL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