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第37、39条规定的"禁止非法搜查"可以作为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规范基础。各类违法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是宪法"禁止非法搜查"规范的立法表达。以我国宪法上的"禁止非法搜查"为中心,展开法教义学的规范诠释与体系构造,是发展我国正当程序原则的一种可能路径。将现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禁止非法搜查"的宪法规定,提炼出我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统一的公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应当在修宪时写入宪法,或者通过宪法解释加以明确,并辐射行政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体系。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1-100,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宪法规范研究>(编号:12CFX015)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课题(编号:16zzwm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