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背景
案例一
郑某、陈某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A医院就医,与A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A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故郑某、陈某请求依照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A医院赔偿医药费等。A医院辩称:与郑某、陈某夫妇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医院根据对方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IVF技术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7年第5期51-54,共4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