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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学研究受试者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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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郭某某在被告南京某医院进行糖尿病治疗时,医生介绍参加治疗糖尿病新药的人体试验,郭某某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进入试验治疗期.试验结束后,郭某某因腰酸、眼睑轻度浮肿再次就诊,诊断为糖尿病肾病.原告方认为,试验导致其肾功能损伤,遂对医院和发起试验的制药企业提起诉讼.
作者 徐华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南论坛》 2017年第5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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