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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教育惩戒权"成为"烫手的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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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适当方式”界定模糊,实践中对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老师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批评教育。支持者认为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学生辱骂教师,甚至殴打教师,师道尊严沦丧的新现象。
作者 孙祁岗
机构地区 祁门县胥岭学校
出处 《教育文汇》 2017年第8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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