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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受托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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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概况B公司是专注于二手车买卖的汽车服务公司,其一贯的经营模式为:由公司员工直接与车辆出卖人/买受人洽谈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A为B公司的员工,在与车辆出卖人C洽谈过程中一直是以A个人的名义在磋商。
作者 吴翔 李静兰
出处 《人民之声》 2016年第11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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