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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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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并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之后,张女士再婚,结婚后张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改成“陈”。李先生得矢口此事后,多次找到张女士,要求把儿子的姓氏恢复过来,但均遭拒绝。
出处 《乐活老年》 2017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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