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于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及特定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划分,从农业生产角度出发,对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评价,将耕地质量分为10个等级。一等地质量最高,十等地质量最低。标准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各区域评价指标由13个基础性指标和6个区域补充性指标组成,明确了相关评价指标的涵义、获取方法和划分标准等。
出处
《新农业》
2017年第3期58-5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