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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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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久以来,公民因其在承担举证责任和诉讼实力方面的弱势地位,不被看作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很多情况下,公民为了维护与自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利益,行使管理社会事务的公民权利只能依附于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的作为。本文拟从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感情以及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的角度来探究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行为模式。
作者 高璨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法治》 2017年第5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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