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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上的积极国家及其法理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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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私法和市场经济不能自动消除贫困、失业、贫富分化、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不能自发地实现社会公正,必须由国家介入才能解决,由此催生了社会法"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相结合"的法律机制。作为积极国家法律实践的产物,社会法行政执法机制的理论来源是积极自由、积极权利和人权学说,与其他法律部门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特征是国家给付、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执法与消极执法相结合。
作者 余少祥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8-94,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社会法总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14AFX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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