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经济日趋发达,全球化,区域化日趋紧密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频繁运用的同时,无权代理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表见代理又是广义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但是,在经济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发生新的改变。表见代理在现在的学术争论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其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将本人的过错列入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本文则在于研究表见代理在网络行为中,通过社交软件或者其他类型的软件的构成应当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