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规则是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的两大核心规则之一,且比利益冲突的阻断和隔离规则更加全面和市场化,也更符合证券分析师的行业特点,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着证券分析师的法律规制效果。对比和借鉴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在2015年11月修改的最新规则,我国当前对分析师进行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的场合应该重新界定,增加利益冲突披露的内容,加强对于违反利益冲突披露规则的监督和处罚。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80-187,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NCET-12-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