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内部成员的福利品,因此以行政方式配置,并严格限制宅基地取得人的身份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然而,由于宅基地不是农民可以自由变现的一种财富,目前已成为户籍改革过程中农民落户城镇的束缚。其实,在户籍改革推动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下,应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与商品属性,剥离其福利品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由此,我国也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21-25,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5BFX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