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法学界,主权国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要承认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然而学界对于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究竟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还是国际私法的范畴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种争议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学者对于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方式过于执着,而没有把注意力放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公法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上。事实上,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这不仅决定该类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且决定其不可能具有天然的域外效力。而我国目前的国内法还没有关于如何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的必要性也在日益增强。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5-102,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