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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管和登记为抓手 防范恶意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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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义务,享有收受房款的权利;另一方负有给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尽管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效力的标志,但不动产登记与房款给付、房屋交付并没有必然联系,也无法避免延期交付、逾期给付的问题。本文以防范交易风险为出发点,提出几点看法。
作者 曹利华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7年第13期18-19,共2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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