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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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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行政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除了要受到行政机关系统之外的监督,还必须受到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这种内部的自我监督行为分为前置性内部审查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前置性内部审查行为主要是指在审计行为生效前,由审计机关专门机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前置审查的行为。
作者 谭中 杜宏伟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9-20,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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