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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 法院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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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钱某2012年7月1日与借款人陶某夫妇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陶某夫妇向钱某借款10万元,期限1年。2陶某夫妇以其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进行抵押担保,因该房当时尚未办理产权证,就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交给了钱某保管。32012年8月,钱某意外去世后,陶某夫妇将抵押给钱某的房屋又卖给了他人。
作者 蒋辉明
出处 《江淮法治》 2017年第10期38-38,共1页
关键词 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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