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多来自于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是探讨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前提。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特殊防治原则,应体现为未成年人独立主体地位原则、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原则和重家庭功能修复原则。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将疏忽照顾、情感虐待、目睹暴力作为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有形式。建立任何人"有理由相信、怀疑"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自愿报告制度,明确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在人身保护令中更应加强对加害人的教育,提高自身的控制能力,用文明取缔暴力的教育方式,重整、修复家庭功能,还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07-113,共7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