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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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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劳动者,但合伙人律师基于其特殊身份及对律所的管理与控制权,对律所相关事项的决定权、执行权,不能成为律所的劳动者,合伙人律师依据劳动法主张获得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福利待遇的,不应支持。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1期72-7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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