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故意为商标侵权人收取侵权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在商标权类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行为人为转移、隐匿侵权收益,通过以他人收款的方式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他人通过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等移动终端,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收银服务,收取侵权利益,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 胡四海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1期93-9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