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2016年《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为界线,我国河长制发展经历了从地方试点探索到中央顶层设计两个阶段。河长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并非凭空而生,而是存在诸多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是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具体落实、环保问责制的典型体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底线限制的实质拓展以及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环境法角度审视,河长制也存在一些制度内生困境,应相应构建法律保障机制:河长制存在职非法定的困境,应构建长效法律机制;河长制与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抵牾之处,应构建二者协调机制体系;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存在异化风险,应相应体系化设计考核问责机制。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7年第9期24-29,共6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2014年度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JA1402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