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或有期间概念的提出虽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且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之民法总则建议稿所采纳,但尚未经受学界的质疑与检验。就此概念的提出过程而言,未见提出者的详细论证。就此概念的界定而言,其定义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当等问题,甚至无法准确概括作为其典型示例的保证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就此概念对民法学理论构建的意义而言,一方面其所要涵盖的法现象仅于特殊领域内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其可能旨在构建的保证期间、买受人的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关系,既非理论上的必然,又可能引发评价矛盾。新概念提出者承担对此概念的论证责任,而学界的责任则是对新概念提出质疑。因此,暂不将未经学说和立法实践充分检验的抽象概念纳入民法总则中,是谨慎立法的应有之义。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0-150,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