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固然会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但也会带来一些低效率的意外后果,如扩大消费者追求合作剩余最大化的时间范围、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对消费者的冲动性购买行为形成激励,等等。这些低效率后果的产生并非是"对消费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这一制度目标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对远程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具设计上出现了偏差,它对经营者采取了集体化的惩罚范式,剥夺了经营者的抗辩权,改变了交易行动中风险的"双方预防"原则。为避免这些低效率,应将消费者的撤回权规定由强制性规范改为任意性规范,要求消费者对不合理退货的行为担责,同时将举证责任配置给经营者承担以减轻消费者的证明成本,并进一步完善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保障机制,以此来实现自治与强制的兼顾、成本与收益的平衡。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51-159,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2039)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6)D101]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106112017CDJSK 08XK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