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2P融资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高度契合,在国家金融垄断政策导向下的刑事立法促成了P2P网络借贷违法必然性。刑事叙明式立法与司法解释放宽犯罪认定标准,将符合吸收资金条件的P2P网络借贷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致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扩大适用本罪规制范围。在混淆正常借贷与集资犯罪界限的同时。P2P平台非法集资定罪扩大化趋势也抑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为了实现本罪在实践中理性适用.文章在梳理近年发案基础上归纳其适用扩大化表征与成因,并结合当前学界相关解决路径的法理基础,以期通过厘定其构成要件的“违法”、“公众”以及“存款”等核心要素来明确其适用范围。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3-38,共6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项目编号:10YTC8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