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水明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基于全方位、全程性监督的要求,力、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树立以下三个理念:全面审查理念。所谓全面审查,是指从监督视角考量,审查案件的每一个节点,真正实现全方位监督目的。要遵循监督比例原则,做到“三适应”:监督程序的启动必须与监督是否有必要相适应,监督措施的适用必须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序、诉讼阶段相适应,监督效果的评估必须与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适应。延伸监督理念。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5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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