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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执行规定对农信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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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案中,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保全案发生执行争议,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原因起于2014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诉青岛某公司一案作出的相关裁判,首次查封该公司部分财产并判决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但债权人始终未申请青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邓智展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7年第9期57-58,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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