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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监督困境及对策——以青海省茫崖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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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可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但实践中因缺乏发现违法的途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本文主要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困境及对策方面入手分析。
作者 梅松 飞跃
出处 《青海检察》 2017年第1期41-43,共3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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