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类型被提出,它推动着立法不断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其一,从法的本质和价值论中引申出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的内涵:即法律发展以保护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起点,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法律正义价值,限制公权,以实现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外化于人的行为目标。其二,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要求在土地经营权立法中不能过分依赖法律移植路径和政府主导模式,应当增加农民参与,重视民间法,利用好农村改革试点经验,实现良法之治和普遍遵从的法治目标。
出处
《世纪桥》
2017年第4期87-89,共3页
Bridge of Cent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