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伪造劳动合同签字,法律零容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因不满员工“丢失客户”,用人单位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达到“炒人’又不支付双倍工资的目的,伪造了一份员工签字的劳动合同。仲裁院在无法弄清该合同真伪的情况下,裁定不支持员工的申请。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检察风云》 2017年第10期60-61,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