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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容错激励机制应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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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以来,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建立公务员“容错机制”。其基本含义是,公务员在创业、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客观上“不可抗力”,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可予容错免责。最近几个月问,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地已先后出台具体规定,明确了党员干部可以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形。
作者 张吕好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18期1-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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