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83-93,共11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中青年课题"网络犯罪的立法回应与刑法知识转型"(项目批准号:16SFB3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课题"检察机关保障网络安全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GJ2016D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