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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正式印发社会组织定期抽查比例最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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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3日,民政部正式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办法》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3%。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较县级分别提高1到2个百分点,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10%。谁来抽查?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查工作。
作者 王勇
出处 《社会与公益》 2017年第5期13-14,共2页 Society and Public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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