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4条的适用分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贵州的赵某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建材店,从事防腐木的销售与安装,注册为宏某公司,将上门安装业务承包给了自然人A。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实行包干价,每一项作业完成后宏某公司将报酬打在A的银行卡上。2015年下半年,因安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不付款或扣款,宏某公司材料款回收困难,拖欠A的报酬达9万元。A无法向其带领的农民工发放工资,遂将宏某公司投诉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
作者 宋晓辉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5期70-74,共5页 China Labo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