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直接承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此,建议操作时可以进行重点批注,并提高从业人员的警惕性,以规避风险。案例背景案例1: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直接交单开证日期:2016年2月5日信用证号码:LC111 期限:即期金额:USD59392.00受益人:ABCCO.LTD.改证日期:2016年2月18日改证内容:将信用证改为可转让信用证;同时指定通知行ABANK为转让行。要求转让行提交转让报告。
出处
《中国外汇》
2017年第10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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