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课上学生受损伤可能是体育教师本人风险、学生个人风险、学校风险等单一原因造成,也可能是这些原因综合造成的。只有由体育教师或者学校引发的损害才可向学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章认为此种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标准,赔偿范围既可以是物质性人格权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性人格权损害,但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严重性"标准。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作用力,便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基金
2012年度广西高等学校重点资助科研项目《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02ZD083)的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