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环境服务机构成了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的责任急需规范。《环境保护法》第65条为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何种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环境服务类型多样,服务内容和性质有别,应区分环境服务类型,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71-78,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6年中国法学会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研究>(项目编号:CLS(2016)D156)
环境保护部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础理论研究>
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环境法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