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鉴美国互联网市场监管中的网络中立原则及其具体规则,我们应当对我国互联网市场中的宽带网络服务商和边缘供应商进行更明确的分类,并对其实施不同水平的业务监管,即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保证宽带网络服务商严格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而对边缘供应商采取激励创新的监管措施。通过确保宽带网络服务商对所有安全的互联网边缘产品保持中立、提供公平的宽带网络服务,保障自由公平的边缘供应市场竞争环境,进而激励整个互联网市场的能动创新和持续繁荣,推进我国"‘互联网+’行动"的顺利实施。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21-134,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