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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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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车辆——技术性能超标严重 1999年国家出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明确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置了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重不大于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3个核心约束指标。但受市场利益驱动,超标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层出不穷。根据同济大学《上海助(电)动车发展政策》的研究调查,目前在上海使用的助(电)动车55%以上车重大于40公斤。由于车辆销售时普遍拆除了限速装置,90%以上的车辆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60%以上的车辆没有脚踏骑行装置。
作者 邵丹
出处 《交通与运输》 2017年第3期29-31,共3页 Traffic &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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