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0月,国内某造船公司作为卖方,依据与荷兰某船运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向国内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受益人为买方荷兰某船运公司的预付款保函(gefund Guarantee),金额约计3300万美元。其上载明,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船舶建造合同被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分期船价款及其利息;如果卖方拒绝返还,买方有权凭卖方银行开具的还款保函要求银行付款。造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保函约定发生争议在英国法院诉讼,适用英国法。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7年第5期59-61,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