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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对“见义勇为不担责”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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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前送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后通过的民法总则删去了这一条款,确立了“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
作者 潘洪其
出处 《作文与考试(高中版)》 2017年第16期129-1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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