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研究296份相关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能够转让、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等争议常与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分歧有关。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着较大差异,对人身保险利益内涵的认识容易受类比适用的思维进路束缚。在以社会发展的视阈认识人身保险利益的同时也应看到人身保险标的与人身保险利益为不同维度的内涵。从最初的法律规定上看,人身保险利益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家庭关系人身依附的属性。随着团体保险的兴起以及可能存在人身保险利益样态的多元化,这种人身依附的属性得以淡化,但并非消除。人身保险利益本质为一种以伦理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属性的利害关系,同时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的同意应理解为基于一定利害关系的同意。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4-160,共1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