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学术而言,文学与法律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科;就生活而言,文学与法律思维虽有不同,诸如文学的个性化与法律的规则性、稳定性之类的对立,以及两者迥异的价值取向。但是两者之间也总有某些契合和联系——着眼于人类情感的文学和着眼于人权保障的法律,其实都是对人性、对社会生活的密切关注。文学史上对人性价值的推崇,与法治史上法治精神的产生几乎不分先后。这一点在刑法思想和文学文本中的历史追溯中就能找到渊源。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79-79,共1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