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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患“怪病”单位为何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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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学生蒋飞辞职又复职,上班仅12.5天便再次因病住院治疗。他虽患“怪病”却不属于职业病,不在工伤赔偿范畴。此类情况下,原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小蒋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呢?单位又该为患病的小蒋承担多少赔偿金呢?
作者 孟祥林
出处 《检察风云》 2017年第11期58-59,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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