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国家之间的"主权"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作者 于志宏 于泽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42-47,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编号:14ZDC031)子课题"港澳与内地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的机制研究"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2

同被引文献34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