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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公送、公款私送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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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中共党员,乙市甲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3月,乙市财政局决定召集全市16个区县财政部门在甲县财政局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接到通知后,张某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承办事宜,会上经张某提议并集体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1000元/份标准购买礼品,届时给参加预算编制工作会议的人员每人赠送1份。后甲县财政局办公室花费5.3万元公款购买了53份本地土特产礼品套装,在会议结束后发给了每位参会人员。
作者 冉隆炳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7年第10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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