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6年12月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平罗县城关镇鼓楼步行街鑫宏宇商场东侧10米处,趁被害人孙某某购物不备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镊子将被害人孙某某衣兜内的27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田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平罗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且有吸毒史。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扒窃是行为犯,不是数额犯,没有数额要求,是否定罪不应以数额为主。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0期56-58,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