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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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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甲在招商银行××支行申领到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的信用卡。此后,甲经常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在随后的几个月都能及时还款,但对于2015年2月所透支的款项4.9万元未能如期归还。因此,招商银行××支行的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4月11日打电话给甲催收其前述所未归还的信用卡透支款息,而甲在电话中均允诺将尽快归还,然而并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此后发卡行的工作人员再拨打甲的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
作者 尹伟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0期59-62,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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