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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罪”与“非罪”——以涉案的某药业有限公司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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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时期以来,"专用发票虚开"问题被炒得沸沸扬扬,其解决之道也似乎呼之欲出。但多数检法机关仍沿用旧制,大有"格杀勿论"之嫌。应解放思想,重新认识这一问题。没有真实交易哪来的增值,增值税又从何谈起?尽管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能够依法成立,但要区别对待,不能动辄归罪。"以行为犯定罪,以结果犯量刑"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虚开"是行为犯,按照《刑法》第13条进行限缩解释,可理解为未构成犯罪;如果"虚开"是结果犯,按照《刑法》第205条进行体系解释,可认为未少缴税款就不构成该罪。纳税人违反特殊商品(药品)购销的行政管理而未造成税款损失,只能进行适当的行政处罚,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作者 李振东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第2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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