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一方面给广大的消费者群体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市场的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的弊端,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并不是十分完善,导致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不断发生,而且频率越来越高。我国之前的诉讼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双方相对确定的纠纷。可是,我们发现,消费者公益诉讼涉及的主体并不是少数确定的个体,而是受到侵害的众多购买商品的人,因此,之前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在的诉讼需求了。在我国,在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方面,采取的是多元主体并存的方针,但究竟在公益诉讼中有哪些主体可以具有原告资格,赋予原告资格之后又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完善呢?笔者会在本文中具体阐述消费者原告资格的完善。